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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再加工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不需要计入收回委托加工)

一、委托加工——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 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5. 对外直接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委托方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应支付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某化妆品厂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1579元,增值税1700元。该化妆品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


A.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279


贷:银行存款 13279


B. 借:委托加工物资 115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3279


C.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3279


D. 借:生产成本 13279


贷:银行存款 13279


答案:C


某工业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该企业的材料成本为800 000元,加工费为150 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该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1)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①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9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50000

②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30 000

 贷:应付账款 230 000

借:原材料 1 0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30 000


乙企业对应收取的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80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 80000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请做出下述两种情况下,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 26 000)÷(1-10%)=140 00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 1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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