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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视同销售收入(有视同销售收入一定有视同销售成本)

为什么说是 “视同”?因为发生的此类业务在会计上没有计收入,国家为了保障税收利益,不能让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的一些行为影响国家税收,引起不公平的问题,故定义了 “视同”的提法。就是这个收入虽然会计上不计,但税法上要求对其计算纳税!所以 “视同”是在会计基础之上、税法的一种 “创新”。视同销售虽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上看,认为它实现了销售。其本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 (包括应税劳务)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在税务处理上应确认收入征收相应税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 〔2008〕828号[1]文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2],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 (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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