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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怎么计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上述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三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半期内,是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的,即按照1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以同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仅限于定期减免税类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依此规定,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减半。还可以同时叠加享受的政策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


如果纳税人满足西部大开发企业的优惠条件,同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的相关产品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两个优惠也是可以同时叠加享受的。


此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还有税额抵免的优惠,如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均是可以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不可以同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是:


如果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是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该减半按照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优惠政策。



关于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12366的答复如下:




一、民族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


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


来自新疆税务




二、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否叠加享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来自河南税务,经笔者修改整理




三、企业符合大宗仓储物流企业优惠条件,也达到了符合残疾人人数和比例,都应享受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企业如何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的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最优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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