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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印花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今年11月21日,魏先生花费7000多万元从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成功拍下由莒南县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山东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并于11月29日缴纳完毕全部拍卖款。


“当时看着位置还可以,就打算拍下做工厂用,我出的价格都比起拍价高出了2000多万。”魏先生告诉记者,在12月6日,自己在与莒南县人民法院在准备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时,得知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也由自己承担。“经过核算,需要对方缴纳的税种有印花税、交易费等,近1000万,这些现在都要我来承担,太不合理了。”原本自己算着不到200万的税费,如今却还需要承担近1000万卖方的税费,魏先生告诉记者,多出来这么一大笔税费让他无法接受。


法院拍卖公告与须知不一致 买方不愿为卖方千万税费“买单”


“有些税得卖方来缴,为什么让我交呢?法院这个公告并没有说清楚是否包含卖方的一切税、费,我的理解一直就是‘承担买方所应该承担的一切税、费’,而且法院《拍卖须知》里面第十二条明确说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魏先生质疑法院发布的公告与须知存在说法矛盾,造成了自己如今的困惑。


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初看到法院的《拍卖公告》中第六条“标明的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也在疑惑一切税费包不包括卖方的税,但是在看到拍卖须知里面第十二条“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的条款时,便认定了税费是双方共同承担,才敢出高价参与竞拍。






记者查询魏先生此前参加拍卖的页面发现,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第六条写道,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公告中还有一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文字提醒竞买人仔细阅读《拍卖须知》。


而记者在《拍卖须知》中看到,第十二条却是明确标注: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对比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第六条与《拍卖须知》第十二条的内容,两个条款说法似乎不一致,存在冲突。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拍平台,记者发现,《拍卖须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要求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正是因为按照须知条款要求,才最终认定税费是由双方承担。


记者多次联系莒南法院 无人出面回应


18日,记者跟随魏先生来到莒南县人民法院,负责此次拍卖的朱法官在跟魏先生解释确认书需要等技术人员打印后,便不再露面,而是直接让一名工作人员送来确认书,得知仍需自己承担包括卖方税费在内的所有税费,魏先生拒绝签字,随后电话联系朱法官,朱法官声称已出发在外,关于税费争议的事需要跟领导汇报。


拍卖公告与须知为何矛盾?拍卖须知是不是由法院发布?18日下午,记者来到莒南县人民法院,电话联系到负责此次拍卖的朱法官,听见记者要采访,朱法官撂下一句“我没有对外接收采访的权力,别找我。”便挂断电话。记者又拨打了法院办公室,办公室让记者联系研究室,研究室又让联系执行庭,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官都已外出,无人能解答。19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莒南县人民法院,仍未得到回复。


多地法院公告各不同 税费各自承担、“一刀切”皆有


记者查询各地不同法院的《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土地以及房产办理过户产生税费承担问题的公告规定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二是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虽然关于税费由谁来承担有两种类型,但记者发现,在这两种类型中,各法院在《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中关于税费条款内容均是统一,未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记者随后又查询莒南法院其它正在进行的网络拍卖,发现页面上《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内容与魏先生遇到情况相同,公告与须知中关于税费的条款不一致,显然是同一模板。


律师:公告与须知的要求矛盾,买方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中不一致,买方对此有异议该怎么办?现有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亮。


刘海亮律师表示,《拍卖公告》中明确的是“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而《拍卖须知》中明确的是“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所以,关于税费承担的问题,《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是矛盾的。公告与须知有矛盾时,应该以谁为准?刘海亮认为,如果公告与须知都是由法院公布,应该以《拍卖须知》对当事人有利来算,如果须知是由拍卖平台发布,应当以法院为准。


同时,刘海亮律师认为,法院在公告中对于税费的规定不合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院关于拍卖的相关规定。刘海亮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有类似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办【2016】52号)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刘海亮认为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应该由财产原所有人承担,而不是由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说法对于买受人而言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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