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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快看!关于员工福利的详解

现在企业为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不仅拼工资薪金,还拼企业福利。为了留住人才,实现优秀人才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发展,企业老板与HR竭尽脑汁地思考如何在企业发展与人才资源支出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实现员工待遇与企业效益两者兼顾,从而使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有饭费补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助等,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商业保险等支出,或者在端午、中秋等重要节日组织聚餐、分发礼品等,发送的形式也是多样化,有计入工资按月发放,也有凭发票报销,还有发放购物卡券等。那么这些职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以何种标准在税前扣除?下面由我与大家一起聊聊职工福利的那些前尘往事。

一、财务税务职工福利的规定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多种多样,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有些公司在招聘人才时介绍职工福利含五险一金,也有员工说我们有凭加油票报销的福利,福利费用在不同主体的眼中包含不同的内容。那么哪些才是财务、税务部门认可的职工福利呢?

1、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第二条规定:“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来看,职工福利费为短期薪酬组成的一部分,但没有对职业福利费包含的内容进行过多阐述,更多的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判断。准则没有规定,不代表没有核算的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税收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第三条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财务与税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大同小异,相同点不仅包含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支出,还包含用于员工福利部门的人员的薪薪酬支出等,即包含货币支出,又含非货币支出;但两者还明显的差异的,对于财务核算来说,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对于税务规定来说,发生的全部与福利相关的支出都记入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处理;两者因为口径不一致,给企业财税人员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很大的困惑与无奈。

假设:某企业2009年发生工资支出1亿元,职工福利费1400万元,其中工资支出含货币性交通福利2000万元,企业在2009年汇算清缴自行申时不进行工薪支出调整,过后税务局稽查人员说,需要调增(1400 2000)-8000*14%=22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57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拿出财企[2009]242号文件说:“我们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税务人员说:“请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该企业应该怎么处理?最后结果怎么样?不说您也应该明白了。

在2015年以前,因为这两个文件的异同确实给企业财税人员进行职工福利处理时带来很大的困惑。

二、考虑实际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针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两者因为对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异同给企业财税处理带来的不便,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该公告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即将企业的福利支出分为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补贴记入当月工资薪金支出,可不再做职工福利费核算,从而财务及税务的处理保持了一致,解除了税企关于职工福利的争议。

三、职工工服支出的故事

现在企业在购买工服时,企业财税人员都知道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合理的支出,在2011年前处理此类事项,也是比较苦闷的税企争议事项,下面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2007年某市税务局在检查XX银行时,发现有大金额的工服支出记入劳保用品,税务局认为应该记入职工福利费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而XX银行财税人员认为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应作为企业正常的支出,记入劳保用品,不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一时间税务局同XX银行财税人员争执的不亦乐乎,当时XX银行财务人员反问税务局工作人员:你说我们西装料子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务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错啊?算福利么?税务局工作人员哑口无言,不知如何以对,当时请示了总局,总局电话答复按照“福利费”处理。在2011年以前,各地税务局稽查时按照总局的回复,企业发生的工服支出是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很有争议,没办法,谁让总局主管着全国的税收工作。

2011年,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该税务文件发布回避了工服支出是“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工服支出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除了税企双方争议。至于工服支出应该记入什么科目,不用我教您怎么做吧!

至此,聊聊职工福利的前尘往事已结束,不知对于您了解职工福利税务规定历史过程及财税处理有帮助吗?

本文结束时,留给大家两个问题思考:

1、货币性福利记入工薪支出还是记入职工福利费对企业有利?

2、货币性福利与职工福利费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可以在评论里和大家一起交流噢~正确答案,会放在会计学堂公众号(acc5.com)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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