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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合规节税170万!“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就该这么用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该案例为大家讲解如何利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抵减企业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案例背景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引发了税务风控局的风险提示,于2022年3月3日收到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风控局主要认为公司2021年接受不在项目所在地的自然人代开的发票700万元,为不合规发票。公司法人于2022年03月09日到税务局接受税务约谈。


接到公司项目委托后,财合税项目团队人员前往当地税务局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供企业自查自纠报告、接受自然人代开的情况说明、业务真实性资料等证明材料跟风控局沟通,税务机关对该发票还是不认可,不允许企业将700万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
要求企业在纳税评估阶段补缴税款175万元。

处理结果


在通过对企业真实情况及公司账面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并查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财合税项目组团队认为该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最后利用本项税收优惠,与税局进行协商沟通处理,将不合规代开发票做无票支出,调增企业的利润,增加的利润用固定资产593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抵减成本,将企业的整体利润控制在300万以内,最后缴纳企业所得税5.5万元,成功帮该公司减少损失170万元,也彻底排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优惠政策延伸学习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力度再加码


在2022年之前,原就有在施行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旧政策,针对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2022年开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力度再加码,中小微企业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最高可在当年一次性全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重点


(一)原有在施行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新政速递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新政享受主体


不超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不限定享受主体,但此项新政中针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限定了享受主体为中小微企业。


案例解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3月购进价值600万元的电子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电子设备属于本项新政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情形,可以100%税前扣除。即2022年7月预缴申报2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这600万元一次性扣除。

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购进价值8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生产设备属于本项新政中“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情形,可以50%税前扣除。即2022年4月预缴申报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400(=800*50%)万元一次性扣除,剩余的400万元,在剩余的9年里摊销折旧。

新政执行时间


针对的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新政享受流程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这项政策,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根据企业自己的需要,选择享受或不享受,如果当年选择不享受的,以后年度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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