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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写在前面:

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经济补偿金,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

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法律咨询,有民事、商事、刑事等等,也在做筛选式回答,有的看问题,有的看时间,有的看人。本篇文章的研究也是来自于一个咨询,问询到了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多少钱?经过一些查询和初步研究,对当前网上及微信平台关于此类的文章也做了对比,有些给出的答案是错的,更多的是在对一篇文章不断的复制、转发,其内容也比较笼统,云里雾里,也不够深入。索性整理下,写了本篇,分享大家,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一、解除劳动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关于解除的情形和种类,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比较详细,关于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做了详细规定,做个罗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二十年之演变

这里面涉及三个规定,1999年-2018年,恰好跨度20年。

1.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该规定确定将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计算所得税时采用了【平均办法】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工作年限(《12),同时规定了扣除社保等规定。、


2.两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对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做了区分调整,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界限,以下免除,以上则依旧采用老的平均方法计算。扣除社保仍然沿用,且增加了破产安置时免征的规定,与大环境密不可分。


3.时间到了2018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财税〔2018〕164号再次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说作出了调整,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并附上了相应的表格。财税〔2018〕164号明确废除了2001年规定的第一条,其他的二三条依旧有效。


三、举例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得知,最新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单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趸交社保费而实际缴纳到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并不是单位平时按月为员工正常缴纳的三费一金。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举个例子

问:我今年1月1日后公司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取得了离职补偿50万元,我该交多少个税呢?

答:(假设他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根据上述公式我们计算出:

免税收入: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56752=243248

应缴个人所得税:243248*20%-16920=31,729.6 (注:该比例对照2018年规定的表格,速算扣除数为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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