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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超出限额有什么办法?检查福利费科目中是否核算工资性支出

有的企业会计通常会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下列支端午节补贴、中秋节补贴等,此类补贴属于工资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其他福利费科目中核算工资性支出,会减少三费的计税基数,在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超标情况下,会加大调增金额。在此提醒财务人员在费用核算时注意科目选择,以利于正确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

除此之外,工资是否准备核算 也会影响到正确计算申报残疾人保障金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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