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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2018最新限制(失信人限制坐高铁合理吗)



1、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解读


此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可以采取而不是应当采取,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可以看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是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也就是说被限制消费措施的人不一定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者复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没有纳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失信措施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上述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另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依据《限高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自然人被执行人及单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相关主体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将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下一遍是关于被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及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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