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来了,房地产企业和其他行业的汇算清缴有一个不同点,就是需要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一起看一下如何正确填写吧。
一、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重点提示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A1050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一栏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注意1:预收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收款预缴增值税计算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计入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科目,要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所以会计核算中未将应交税费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此栏填报。
注意2:如果会计核算中将应交税费已结转到税金及附加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三、举例演示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2个开发项目。
项目甲:2018、2019年预收房款5000万元,2020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5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4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400万元,并在2020年转入当期损益。
项目乙:2020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收房款6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并在2020年计入当期损益。(假定:甲、乙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额均为10%,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因素。)
(一)会计处理
项目甲:2020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5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万
贷:开发产品 4000万
借:税金及附加 400万
贷:应交税费 400万
项目乙:2020年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6000万
贷:预收账款 6000万
借:应交税费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借:税金及附加 300万
贷:应交税费 300万
(二)税务处理
项目甲,2020年结转完工产品收入、成本,对原已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5000*10%=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减,对已转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及附加4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项目乙,2020年销售未完工产品,应按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6000*10%=6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其缴纳的300万元税金及附加,已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三)填表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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