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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多个受让方扣缴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分阶段收取股权转让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那么,在此过程中,股权转让所得是按一次性全额纳税呢,还是按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的进度分次纳税呢?


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来看,该公告规定了六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有人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文件主张(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六种情形)股权一次转让分次收款的股权转让方式,应在出现六种情形之一时,一次性全额纳税,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哪怕是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转让款。


笔者认为,持有此种观点的人,曲解了法律规定的用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以上三条法律条文有几个关键点:“取得”,“按一次转让财产计算纳税”,“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


何谓“取得”?是纳税人收到了款项或者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且该权利是现时的权利,不是将来某一时点或时间段才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产生的权利。而“按一次转让财产计算纳税”规定的是计算税款的方法,不是缴纳缴纳的方式。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也就是股权受让方,同时也是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股权转让方)支付应税款项时,才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也只有此时,股权转让方才“取得”了应税所得。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具体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抵触的地方,应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分次取得股权转让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金额,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次缴纳。也就是,一次计算,分次代扣,分次申报,分次缴纳。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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