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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发票的一些相关事项

(1)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今后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该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2)企业在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企业只能以内部自制凭证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事实。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还是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的税务人员,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关注和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须、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没有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和税前扣除,而不应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对这部分支出要有别于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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