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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认同

业务招待费属于每一个企业列支比较的费用之一。在企业所得税上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税法只认同一部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从这个基本法条出发,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业务招待费,因为此项费用属于企业经常会发生的一种费用,同时其费用范畴涵盖范围极大,为避免无限制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采取的双限额的方法,一个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一个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税法上认同上述限额以内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正常开办业务产生的,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此限的,不予认可。

此外这里需要注意销售和营业收入的问题,即是否存在扩大业务收入的情形,需要核实全年的销售费用,对于招待费用,要看这笔费用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如果仅仅只是几个销售部门的费用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这笔费用的来源都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那么这样的费用也不能列支到招待费用中来,需要进行所谓的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用的大额需要进行仔细的核对,主要是找出相关的凭证,出差审批,会议名单等等同时结合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开票单位的协查,核对业务招待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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