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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文附件3营改增(2016年36号营改增文件汇编)

【案例】


9月28日,该房地产公司将当年3月购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200万元,卖出价23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扣除前含税销售额230万,扣除200万,差额30万元。



【政策依据】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 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 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 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部分地方税务局也有相关规定,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 行口径第四辑》第七条回复,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 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 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 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 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①购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②到期赎回后,根据收益情况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00,000


贷:投资收益 283,0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3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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