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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含义相同(从资产负债表角度,会计和税法的的差异可以分为哪几种?)


“59号文”对企业分立的定义是,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上述定义其实就是公司法里面对企业分立的定义,分为两种类型——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即A->A B或者A->B C。


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其会计处理都是差不多的。所以,小编下面将会以派生分立为例,分享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存货300万元,固定资产700万元),负债总额400万元(短期借款200万元,应付账款2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经评估,各类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存货500万元,固定资产1000万元),可辨认负债的公允价值400万元(短期借款200万元,应付账款200万元),即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相同。


好人有限公司由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5%和5%,两股东已经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调整经营业务,经好人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批准,决定将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负债中的相关负债短期借款,连同与该项资产与负债相关的人员分立出去,成立良人有限公司。分立协议约定,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原持股比例获得良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好人有限公司在本次分立中注销实收资本40万元,同时良人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40万元。假设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影响。


会计处理

由于企业分立是在同一最终方控制下完成的,站在最终控制方角度看,分立只是资产、负债在集团内部的空间转移,并非处置资产、负债,所以在分立前后,不应产生新的资产、负债,各项资产、负债均应按照分立前的账面价值确认。


①被分立企业


上例中,好人有限公司是被分立企业,由于企业分立并非处置资产、负债,所以会计上,好人有限公司不确认处置损益,不影响利润表,按照转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终止确认,转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500万元(700-200)调整减小所有者权益,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注销实收资本数额调减实收资本40万元,剩余部分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 短期借款 200


实收资本 40


资本公积 150


盈余公积 100


未分配利润 210


贷 固定资产 700


②分立企业


上例中,良人有限公司是分立企业,其转入资产、负债按照在好人有限公司中的账面价值确认,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500万元(700-200),根据分立协议约定,其中40万元确认为实收资本,其余460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 700


贷 短期借款 200


实收资本 40


资本公积 460


延伸问题

完了吗?好像完了哦。


再仔细想想,如果重组各方选择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也是不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的,所以上述的会计处理基本算是做完了。但是,如果选择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呢?我们回顾一下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法条速递

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五项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释

好人有限公司对分立出去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这只会在纳税申报表上调整,不影响会计报表。


但是,良人有限公司就不同了。如果选择了一般性税务处理,那么转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就要按照公允价值来确认。上例中,转入的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是1000万元,即固定资产在好极有限公司中的计税基础变成1000万元了,但是账面价值仍然是700万元,也就是说,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1000-700)*25%),会计分录如下:


借 资本公积 7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从上例中可见,在对企业分立进行会计处理时,税务处理方法的适用,会实质上影响会计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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