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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521号


广州国艺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93715502D):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6份,金额合计87,077,004.87元,税额合计14,700,751.14元,价税合计101,777,756.01元,货物名称为女式上衣、女式外套、混纺女装短裤、女上衣、女式连衣裙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水电气等费用与开票规模不匹配;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6.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7.你单位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财务的私人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资金往来与发票金额不一致;


8.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4,700,751.1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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