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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附加税是否返还手续费(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返回的手续费交税吗)

一、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若仅提供场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有提供配套服务,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可以用于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四、销售叉车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军镐属于农机,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可以免征增值税。


六、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军人取得的退伍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因此,军人取得的退伍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是否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如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不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2021年度扣除。


九、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搬迁支出。


十、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四、手续费管理


……


(三)支付管理。


…… “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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