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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划重点: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本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


举个例子,假如卖方卖一套住宅总价200万(不符合满5年唯一),那么按原政策,卖方需缴纳个税为4万元(200万*2%),政策调整后,仅需缴纳2万元(200万*1%)



佛山此次税率调整,无疑是给予刚需置业者的一大利好。在当前多维度严控政策之下,目前佛山楼市房价得到有效的控制,但也一定程度误伤了刚需,还加重了市场观望情绪。


此次二手房税率调整,大大降低了置业成本,减轻购房负担,从政策上给予刚需置业者一定的扶持,满足其正常的购房居住需求。相信,在政策的综合作用下,佛山楼市必将持续稳健发展。



业内:提振楼市!能给市场起到打气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广东多地,涵盖东莞、珠海、肇庆、江门、惠州、揭阳、潮州等多市分别公告称: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如今大湾区全面迎来二手房个税税率下调,种种政策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一刀切,而是围绕着“房住不炒”主基调因城施策,对于个别过热的城市,政策不会放松,对于调控过严的城市还是要适当放松,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持楼市平稳。


在咱们国家,房地产一直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国家不会任由房地产野蛮发展,也不会让房地产行业非正常原因衰落,因为它背后牵扯到了太多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千千万万市民的住房以及社会就业。


保持房地产行稳致远,这一点在2021年体现得淋漓尽致。所以,那些还犹豫现在该不该买房上车的刚需一族,满足自住需求,任何时候买房都是正确的, 当前更是刚需上车的好机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


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二)《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中“其他”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房,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拍卖等特殊情形、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非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原值凭证的,适用《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公告》中的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四、实施时间:《公告》自2021年12月10日(申报期)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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