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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636号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简易征收)


一、主要政策规定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备注:公告够复杂的,一定要一条一条仔细看,只要涉及不动产抵扣,总有一款适合您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四)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号 )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误区


误区之一。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所以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误区之二。除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不能全额抵扣:对除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进项税额要进行计算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误区之三: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下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符合规定抵扣相关规定的均可以抵扣: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有效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


6、完税凭证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误区之四:业务招待费就是餐费,餐费不能抵,其他的招待可以抵,比如给客人提供的酒店住宿费等个人消费支出是可以抵扣的。


招待客人的列支不仅仅指餐费,其他各类个人消费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


误区之五:所有损失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对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的理解有误,将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在实务中他们往往不论是什么损失,一律不予扣除,这是错误的。正常损失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可以抵扣的。比如因市场的原因,生产的产品由于市场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原有产品过时被淘汰。


误区之五:质量索赔款不能抵扣


质量索赔款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零件的更换补偿款等可以抵扣。比如汽车4S店销售汽车,在三包期间由于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原因,由4S店提供维修服务和零件更换服务,然后4S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整车厂,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能抵扣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应税劳务、产品销售的转移,实际上最终购买这项服务的汽车整车企业。如果是汽车产品质量的原因,导致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赔偿损失,购车人向4S店的索赔款,然后4S店向整车厂家索要的赔款。4S店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这种类似的索赔款实际上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收据。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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