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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代表政府向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拥有特定技能的中介组织购买付费服务,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随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照“房住不炒”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但受限于业务素质及专业水平,在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完成。

总结近年各级政府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购买土地增值税服务的招标文件,各级政府主要购买以下服务:

样例1:​

“投标方需要完成对所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事项内容进行:面积情况、成本费用分摊原则等基础资料的审核;销售收入、税金、普通住宅适用情况的审核;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审核;对企业提交的票据真伪逐份进行核实等。(全面审核内容不限于此)。

投标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报告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写《清算审核记录表》以及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核记录表中的事项。审核中如有问题, 应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沟通,投标方不得私自与纳税人联系。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核结论意见提交局审核清算小组及审核领导小组。区局审核领导小组未同意审核结论意见的,应退回重审”

样例2:​

“采用“税务主导,中介参与”的工作方法,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及纳税辅导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纳税辅导小组由事务所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与税务人员组成,负责清算及纳税辅导的具体实施。

税务人员为清算项目审核主体,负责所有对外执法、取证、质疑约谈等,全程主导清算及纳税辅导工作,事务所负责在后台协助税务人员进行清算审核及纳税辅导工作,不能单独与企业会面、交流,或以采购人的名义进行调帐、取证、询问等,也不得擅自泄露清算相关信息。清算及纳税辅导工作所涉及的审核范围应为在税务局缴纳所有税费的企业及项目。”

从上述购买的样本来看政府购买的这两种服务内容明显存在差异。

样例1中: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审核小组,将审核结论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小组会从宏观指标及对标项目以及结合本地税务、造价标准水平对审核结论给予评估,确定是否采纳审核结果,如上图所示;

样例2中:税务师事务所会与税务局共同组成审核小组,作为辅助外力,以“以干代训” 模式,事务所在实际审核工作通过辅助税务机关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两种不同模式下的共同点是提供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均不能单独与企业纳税人联系。

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清算工作的分局长或者股科长往往直接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核报告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件,这就带来了潜在的执法风险,毕竟在审核结论报告上的签字还是税务机关。违背了“税务主导,中介参与”的各级税务部门原则,做好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有效监督。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审核工作,必须由法定的执法机构、具备相关资格证的执法人员进行,非法定执行机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参与清算及审核工作,其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机构不是依法成立或者参与的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人员无相应资质,这些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或者违反流程所设立的清算小组做出的有关于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的任何结论,均不被法律所承认,严重的还会涉嫌法律诉讼。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权能否转移给其他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是否可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在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也未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确定是否以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方式将税务检查权、纳税评估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时,较为慎重。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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