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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士兵退役安置条例(1987年颁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李猷滨介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另外,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量化评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进行量化赋分。对档案成绩和文化考试总成绩进行排名,根据总成绩排名依序公开挑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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