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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避(注册会计师可采取何种对策避免或减少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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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项目,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教体,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天睿震律所就从合同风险的常见种类来为您和您的企业做一个风险防范的提示。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通过建立或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企业可能面临或已经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当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用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常见种类


企业法律风险常见的主要有企业交易风险、企业用工风险、企业财税风险、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主体风险


1、对合同主体的基本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一般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天眼查查询核实,排除假冒公司、皮包公司、虚假夸大宣传风险。


2、对合同主体组织进行尽职调查。一般可委托律师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资格、经营范围、资信、资产、涉诉风险等摸底调查,排除无法履行或有违诚信等风险。


(二)合同订立风险


1、核实签订合同的印章是否真实,与合同主体名称是否一致。排除萝卜章、伪造印章的风险。


2、核实签订合同的代表或实际签约人是否有权限,一般有合同主体盖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排除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风险。


3、审查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与谈判内容是否一致,一般以书面签章的合同为准。排除合同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风险。


(三)合同效力风险


谨慎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影响效力的情形。如格式条款、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强迫交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情形,违反的合同将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四)合同履行风险


1、对方消极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或发律师函,警示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


2、对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行使抗辩权、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主张损失。一般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五)合同标的物转移责任风险


一般标的物自交付时,风险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但一旦发生争议,就存在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因此建议,尤其是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可约定自合同方指定专人签收时标的物风险才转移,即签收之前任何风险均不在签收方。排除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标的物发生毁损,等风险。


(六)合同标的物质量及验收风险


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并建议约定合理的检验验收期限。排除检验期限过短,无法正常发现标的物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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