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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拿经济补偿吗?

Q:小编,我现在的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公司应该如何给我支付补偿金?

A: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到这里你们肯定有了新的疑惑,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需不需要缴纳个税?来来来,往下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单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趸交社保费而实际缴纳到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并不是单位平时按月为员工正常缴纳的三费一金。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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