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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学习笔记(下)

政策要点一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学习笔记:

加计抵减范围: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要点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学习笔记:

1.销售额概念解析: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案例解析:

【案例1】某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日,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共8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6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200万元。

解析: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2】某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日,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共8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600万元。

解析: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不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三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学习笔记:

【案例3】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并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销售额共3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共计6万元。

解析: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住宿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自2019年5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5月-7月进项加计抵减额=6*10%=0.6万元,可以与8月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

政策要点四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学习笔记:

【案例4】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并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零售业等。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销售额共3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2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自2019年5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销售额共700万元,其中住宿业销售额为3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

解析:由于2019年5月-7月销售额比例符合规定,从2019年8月确定该企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所以虽然2019年5月-12月住宿业销售额比例未超过标准,2019年当年也不需要再做调整。但是2020年则会由于上年的销售额不符合标准而不能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五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学习笔记:

【案例5】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6月应纳税额为3万元,加计抵减额为4万元。2019年7月销项税额7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3万元。

解析:2019年6月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万元,结转7月继续抵减。

2019年7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万元*10%=0.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 1-0.7=1.3万元

申报表填报示例: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70000-30000-13000=27000元

政策要点六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学习笔记:

【案例6】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由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5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7】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万元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因此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则实际应纳税额为15-5=10万元。

【案例8】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应纳税额为2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解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10%=5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万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则当期抵减抵减2万元后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要点七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学习笔记:

【案例9】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4月销售额合计500万元(其中:当期出口劳务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无法划分出口劳务对应进项税额数。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50×100÷500=10万元。

2019年4月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10%=4万元。

政策要点八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学习笔记:

1.核算要求: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创:刘海湘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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