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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案例35: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常见的调整事项之一。现行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千分之五)。

换句通俗话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最高按6折,同时不能超过收入总额的5‰,大家都太熟悉,直接看案例。

案例如下:

甲公司为一家工厂2022年预计销售额2000万元,预计实现利润为500万元,其中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2000* 5‰=10万,发生额的60%为30万,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应纳税调增40万元,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 40)* 25%=135万元。

税筹方案如下:

甲工厂再投资成立一家乙销售公司,专门负责销售业务。甲工厂将产品以出厂价18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以2000万元对外销售,由此可以使公司的整体销售额达到3800万元,业务招待费分别归入两家公司。

筹划后,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3800* 5‰=19万,发生额的60%为30万,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9万元,纳税调增31万元,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 31)*25%=132.75万元。

通过筹划,增加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即9*25%),此筹划案算是提供一种思路,如果仅仅只为一年节约2.25万税费而要多注册一家公司,增加财务工作量及税收风险,是不划算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其他有限额扣除标准的,例如广告宣传费等,仍然适用。在特定的条件下,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分拆利润后,又可以使甲、乙两家公司分别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达到更好的税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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