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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有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吗?

快到过年了,身边好多朋友纷纷离职,想着换个工作,还有一些被公司裁员了,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安排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话题,比如用人单位该不该付补偿金,而补偿金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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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你们肯定有了新的疑惑,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需不需要缴纳个税?来来来,往下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单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趸交社保费而实际缴纳到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并不是单位平时按月为员工正常缴纳的三费一金。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举个例子

Q:小编,我今年1月1日后公司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取得了离职补偿50万元,我该交多少个税呢?

A:(假设他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根据上述公式我们计算出:

免税收入: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56752=243248

应缴个人所得税:243248*20%-16920=31,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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