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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延长(企业所得税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

就是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度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问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特殊情形的所得税处理: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的这些企业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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