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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抵税额的确定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出口免抵税额的确定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问:我公司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内销货物业务,又有出口货物业务,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当期免抵税额应如何确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综上,你公司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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