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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圈:票据贴现业务的增值税问题

票据贴现转贴现是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许多金融企业的常规业务,本文基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析与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有关的增值税问题。

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故贴现业务属于贷款服务。

一、贴现业务的应税销售额计算

36号文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1条第3款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但就贴现业务而言,如何确定应税利息收入?

分成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贴现业务,二是转贴现业务。

1、贴现的利息收入

一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贴现息=应收票据面值×(票据到期天数/360)×贴现率

假定A公司有一张汇票,票面价值100万,出票日期是2月1日,4月1日到期。A公司于3月2日到B财务公司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2%。

贴现息=100×(30/360)×12%=1万

贴现净值=100-1=99万

B公司的增值税应税利息是1万元。

2、转贴现的利息收入

如果B公司在贴现15天后,再找C银行贴现,也就是转贴现,B公司实际利息收入不是1万,而是5千元,那么增值税应税利息收入是多少?1万还是5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B公司实际持有票据的利息,是5千,不是1万。所以,按照58号文的规定,B公司应按5千的利息收入,计算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贴现人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一般是将贴现利息,先扣下,如上例,B公司给A公司的资金是99万,票据到期时,B公司才可以得到100万。那么B公司贴现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贴现日3月2日,还是票据到期日4月1日?需要看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36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B公司贴现时,是否已经“收讫销售款项”?还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尽管B公司看似在贴现时,将利息1万元先扣下,已经“收讫销售款项”,但从业务实质看,是B公司在贴现日将99万元贷给A公司使用,票据到期时,才实际取得1万元的利息收入,也就是利息的支付日期,实际是票据到期日。因此,贴现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票据到期日。

当然,也有不少金融机构在贴现时,将票据全额给贴现申请人,同时要求贴现申请人,在贴现日就将贴现利息全部支付。由于贴现人在贴现日就实际收到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贴现日。

总结:贴现与转贴现业务关键是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及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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