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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质押行为与贴现

质押行为


  •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的定义


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交付债权人的行为。


  •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业务流程


(一)出质人质权人提交质押申请,ECDS 票据状态为申请质押待签收。出质人在质权人未签收前可撤销申请。


(二)质权人签收,ECDS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


(三)解除质押:


①质权人须在质押票据到期日前提交解质押申请:出质人未签收前质权人可撤销申请;

②出质人签收,ECDS 票据状态为解除质押已签收。


(四)质押票据到期日,ECDS 自动将质押票据权利变更为质权人,质权人仅可提示付款(法律规定,票据质权人不可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贴现)。


贴现与转贴现、再贴现


  •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买断式与回购式有哪些区别


买断式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买断式再贴现完成后,票据权利即发生转移,贴入人可以对贴入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再贴现约定了赎回日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从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赎回票据。在赎回截止日后,如票据未办理赎回,则原贴入人可自由行使票据权利,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协议约定。


  •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期限规定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 《票据交易主协议》关于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转贴现卖出人)行使追索权的约定


上海票交所《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约定,持票人(主协议签署方)承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主协议签署方承诺其与相对方签署的其他协议与本条款内容没有冲突。”协议签署各方在补充协议中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时,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中对上述条款的“承诺与遵守”。


据此,《票据交易主协议》项下交易双方若另行签订不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转贴现卖出人)行使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时,因与《票据交易主协议》发生冲突而无效。


  • 什么是央行卖票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的卖出人,向ECDS的接入银行、被代理银行或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财务公司卖出央行为票据权利人的电子商业汇票。为再贴现的反向交易


  • 什么是纯票过户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在上海票交所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 电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计息规则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次日至汇票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利息计算,按日计算。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x贴现天数x(贴现年利率÷36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一贴现利息。


利息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如00001%),利息和实付金额应采取先单笔计算再加总计算的规则。


  • 电票计息涉及跨年度节假日时如何确定顺延期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清算日规定“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据此,上海票据交易所为统一电票业务参与者跨年交易的节假日清算,对下一年度节假日进行预设,待国务院关于下一年节假日通知发布后,再对节假日做相应调整。电票业务参与者凡跨年交易的节假日清算可参照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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