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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地税(劳务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吗)


今天和大家探讨的主题是,新税法下劳费的财税处理,这个新税法是指,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28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及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后对劳务费影响。


国地税合并之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国职工的社保全部由税务机关来监管,这也是对企业财务人员影响比较大的一个政策。显然,如果社保费用由税务机关来征缴,管理的严重、征缴的效率会大幅度提高,在当前情况下,我们企业怎么来迎接这个挑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首先,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职工存在雇佣关系,除了全日制用工外,其他的我们都要给他们缴纳社保。


我们可以看一下《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这两个法律文件,我们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其他存在雇佣关系都必须由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这是企业法定的一项义务,当然如果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在社会保险法里面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劳务合同指的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这是一个官方的定义。


首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他们的主体资格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比如,个体工商户或者民办的非企业单位等等,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合同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某一个个人。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企业把一部分劳务分包给另一个企业,或者说企业把劳务分包给个人。


第二个方面的区别就是主体的性质及其关系是不同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主体存在经济关系,也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为劳动者除了给企业提供劳动以外,还有接受管理,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是不一样的,合同双方只存在经济关系,按照提出的标准干完活给钱就可以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所以说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雇主义务不同


在劳动法规中,劳动法规给用人单位强制性的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这些社会保险,必须支付劳动者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就不一样,把劳务分包给他个人,价格是多少是相互协商的,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最低的劳务费的标准。


调整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有《合同法》《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会计处理不同


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人的工资总额,一般由对方开发票或者是开收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有可能对方给我们提供收据就可以,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核算,不属于我们企业的工资薪金。


税务上说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务外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包,也包括销售服务,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务合同中劳务和增值税法规中所说的劳务不完全一样。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务包括了增值税法规所说的这种劳务服务。


比如说,修理修配劳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了航空路、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了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建筑服务等等。


把相应的劳务分包出去怎么来交税呢?实际上和具体的业务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把一部分业务分包出去,那么分包方要给总包方开发票的,这时候开发票交税就要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开发票交税。


比如说一个咨询公司的咨询业务,让另外一个咨询公司做,那么将给他支付咨询费,咨询公司给总承包单位要开具咨询服务发票,给总包方开具6%的发票。


比如说清包工就是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分包就是按照建筑业10%给总包方开发票,按规定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他的劳务分包在税法里面没有规定简易计税方法,只有建筑服务的清包工规定了简易计税。



那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分不清它到底属于哪个行业,这种劳动力的外包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下,按照6%来计税。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营业税阶段叫纯建筑劳务分包,到了增值税阶段,在营改增文件中把纯建筑劳务分包叫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虽然这个是一个劳动力外包,但是属于建筑服务。如果我们和这些劳务公司、这些个人签订合同是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来签订的。它的特点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这个辅助材料在工程中是相对而言的就是说针对你这个工程它不是主要材料,对于绝大多数施工项目来说,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就是钢材。这个辅助材料和主要材料是相对工程而言的,针对不同的工程,材料所指内容是不一样的。


那么只要是没有采购工程中用的材料或者只采购了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都属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属于工程承包合同。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实我们刚才说的人力资源服务里边就是劳动力外包,有些时候我们没办法区分清楚劳动力外包到底是建筑服务还是咨询服务,还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等,区分不清楚的情况下,一般都作为这种劳动力外包,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按6%开发票,这个是在我们建筑行业里边也能够体现出来。


那么这种业务和我们刚才说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工作中主要从下面这三个角度:合同内容不一样,税收编码不一样,发票辅助信息要求不一样。



个人能否提供建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在建筑法规中还规定不得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所以说如果从建筑法规的角度来说,我们是不能把建筑分包给个人的。


税法的规定,国税发1996 年127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如果承揽了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该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工地上可能还有我们自己企业的管理人员,另外还有一些零星务工人员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税务部门只管税,在税法文件中没有说这些没有资质的人承揽工程是违法的,也没有说是合法的,在文件中说,只要干了这个活就得给交税。所以大家体会一下税务机关在管税的时候是怎么管的,因为我们国家各个部门都是只管自己部门的事情,所以说至于有没有违反建筑法规这个行为这是由住建部门来管的。当然了,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说我们所从事的工程将来要面临国家审计,我们既要遵守税法的规定,也要考虑建筑法规的规定。


所有的劳务合同我们用工单位都是不需要给他们交社保,而且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话,我们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如果支付的是劳动力外包,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人力资源服务里边的这种劳务报酬,我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14号住建部发布了一个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面说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照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这个文件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实行实名制的是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些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这些建筑工人要是用这个办法,而且这个办法现在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就是还没有正式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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