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Q: 分公司因为第三方供应商在公司里操作不当导致的火灾损失是否要做进项转出的问题。为了方便我们跟保险公司和责任人申请赔偿进项转出的损失,您可否提供相关的文件给我们参考?谢谢!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二、Q: 我公司通过京东平台B向平台上运营的第三方C采购办公用品等,京东网站上有对公支付选项,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京东账户B,但货物是从第三方C采购,发票也由第三方C开具,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和用于所得税扣除?
我公司通过京东平台B向平台上运营的第三方C 采购办公用品,款项支付给京东平台的金融公司D,如超过15日支付款项,需支付给京东金融额外的延迟付款利息,由此收到2张增值税发票,一张由金融公司D开具的利息发票,一张由供货商C开具的货物发票,这两张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和用于所得税扣除?
A: 第一种情况,由于京东是个给各个供应商的提供销售平台的地方,由于该平台是统一给供应商结算的,最终资金也是支付到供应商的,而且供货方都是独立的企业,因此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个人认为能够抵扣进项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二种情况,金融公司D开具的利息发票不能抵扣进行(利息发票应该开不出专票的?)但是可以所得税前列支;供应商的货款发票和第一种情况一样能够抵扣进项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 我们集团下设置了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
问题1: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属地原则,分公司需要进行对外签订合同。
那么,如果以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形成的收入与利润,需要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公司是否可以自行开具给客户发票,自行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还是说要实现分公司自行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必须改成独立核算。
问题2:如果非独立核算性质不变,合同由总公司对外签订,总公司外包给分公司,分公司完成后,是否可以给总公司开票,再按分公司独立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合并缴纳的形式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问题2,追问,总分公司是同一个法人,那么总公司派单给分公司,分公司形成成本,为什么可以给总公司开票,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A: 对于所述的上述问题,只有在一个前提下才能成立,就是分公司是独立核算,那么可以对外签署合同,自行缴纳增值税,也只有独立核算分公司才可以外包总公司业务开票给总公司。如果非独立核算,那么所有的合同和开票好、收入和成本原则上都在总公司。
四、Q: 如果我们公司组织生日会、大型活动买的礼品,这些礼品是给到员工的,当时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票,这些进项税我们当时也做进项税转出了,请问是不是还要做视同销售?那么CIT 时是不是还有做视同销售成本呢?这些是放入应付福利费的,CIT上是全额可以抵扣的,对吧?
A: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视同销售,贵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而属于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形;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计入福利费,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全额所得税前扣除。
五、Q: 请问随着新的一系列税务政策的颁布,差旅补贴的报销还是需要提供发票还是说要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呢?
A: “2012年4月11日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线访谈实录中提到问题: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新个税政策的颁布对于差旅补贴来说并无影响,目前还是按照原来的口径执行。
六、Q: 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企业发生吸收合并,被合并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合并后的企业是否能够继承,能够继承多少?
A: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点.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此,原则上可弥补亏损在规定的限额和年限内可以延续至合并后的企业。
七、Q: 最近在看一些企业年报,这家中国重工的少数股东权益出现了负数,很异常。若权益法下,若净利润出现亏损,则母公司股东应当和少数股东按比例抵减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两者方向应当一致。但为何只有少数股东出现了负数?如果是少数股东撤资,则账面权益只得冲减至0吧!
A: 少数股东权益在普通的资产负债表里面是不体现的,它只在合并报表中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如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是负数,说明贵公司至少有一个控股子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八、Q: 公司若拟定促销政策,达到约定的销量可以奖励经销商法人公司旅游名额,此旅行由旅行社组织,旅行社除开旅游费的发票(税码3-7-03-01),是否可以开代开住宿费、餐饮费发票?会存在个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挑战吗?
A: 旅行社能够代开住宿费、餐饮费发票?对于给与销售商的旅游名额,作为销售费用税前列支,但是需要按照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Q: 我们公司就是传统的制造业,国家颁布增值税17%税率下降到16%以后, 有客户要求降价1%,我理解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从公司的利润表来讲,税金没有影响收入,成本,利润也没有变化, 所以是不接受的。但是从公司来讲,确实有税金成本的节约,但我不知道怎么解释比较合理,针对这个问题,老师能说一下您的理解吗,或者我的理解哪里有问题,帮忙指点一下。
A: 的确增值税的下降对于企业利润表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只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对于增值税17%税率下降到16%贵公司可以和客户商榷是不是不改变原先不含税价格,然后按照这个不含税价格的1.16确认含税价格与他们结算,这样既不影响公司利润和现金流客户总体上的货款也可减少一点。
十、Q: 外购礼品,我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公司内部每年都有做公益活动,费用是属于公司管理费用,公司为了鼓励大家参加这个集体活动而购买了保温杯,发票开的也是保温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已经转出。
请问这笔费用在做CIT 时,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吗?VAT 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
2. 每月举办员工生日party,外购的生日礼物(就是冰箱贴,钥匙圈等小饰品),供应商开的发票都是日用品-礼品,还有运动会购买的奖品,年会购买的奖品, 这些都是属于员工福利费。请问这些费用在做CIT 时 ,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吗?VAT 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
3. 只有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客户的时候,增值税处理上是需要视同销售收入的 对吧?对于员工福利费,增值税上不抵扣进项税,但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对吧。但是CIT 上,都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对吧?
另外,我们收到供应商给我们的小量产品,是无偿赠送的,我们将这些产品用于测试,测试后的结果要么直接废品处理要么形成样品给到客户。对于供应商给与的样品,我们是做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对于我们将这笔样品的实验成果再无偿赠送给我么的客户, 增值税和所得税我们都是视同销售的,这样处理有没有问题呢?
A: 1. 增值税做进项转出,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
2. 同1。
3. 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客户的时候,增值税上是需要视同销售;对于员工福利费,增值税上不抵扣进项税,但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但是CIT 上,都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
我们收到供应商给我们的小量产品,是无偿赠送的,收到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对于我们将这笔样品的实验成果再无偿赠送给我么的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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