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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么(私募有限合伙人最低投资额度)

证券代码:600730合伙人 证券简称:是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合伙人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企业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合伙序


● 上海观投资额臻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投资额执行人

基金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933,72最低9.67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基金022年4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额度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或“申请执行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执13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告知书》及(2021)京01执13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投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并已于2020年3月被贸仲委受理(详见公司临2020-013号公告)。


2021年9月7日,贸仲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张有明、王迈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10,098,000元补偿款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用等;2021年11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北京一中院执行立案的通知,本案进入强制执是行程序,申请执行金额为10,933,729.67元及利息(详见公司临2021-03有限5号公告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么年4月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执13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

(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被执行人:张有明、王迈(以下统称“被执行人”)


(四) 《执行裁定书》所载执行及裁定情况:


执行中,北京一中院向么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北京一中院通过私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北京一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迈名下登记的车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传唤。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迈名下登记的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为轮候冻结。被执行合伙人无可供执行财最低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私募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企业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8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北京一有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裁定送达后即发额度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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