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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

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目前,由于各地资源禀赋、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我国农民组织化方式形式多样,目前国内学者对此分类标准以及分类类型观点众多,还未形成统一理论。











我们对农民组织的形式进行总结概括:从宏观角度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农民专业协会、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农民专业协会、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上的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











从时间发展角度看,我们又可以把农村农民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传统农村组织包括乡村社区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传统农村组织存在持续时间长,广大农户根深蒂固,但是却在适应市场性发展上存在很多问题。











新型农村组织根据其内容又可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村股份制合作企业等。新型农民组织不管哪一类的合作组织都具有存在时间较短、合作内容专业的特点。许多农户对此种组织形式不太了解,对以此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更是了解的更少。故而,笔者对其中最为典型也是笔者最为倡导发展的两种农民组织形式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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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7月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其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对合作社概念的一次深刻界定。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其他组织,其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分工为基础,以谋求、维护和改善成员利益为目的,依靠紧密的成员联系,建立一定的组织结构(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分配方式按购销数量向社员进行利润返还,围绕一类产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分散性,不同于社区合作组织,一般社区合作组织是以村社区为依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合作的农户可以超出了村社区的范围,往往会突破村与村之间的严格界限,这势必会带来其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性。











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有三大特性:特殊的法人性、人合性和营利性。











首先,特殊的法人性。从法理角度而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性的渊源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以及《民法通则》中法人应具备4个条件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性不同于公司制的法人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为其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他必须依靠这些优势吸引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社,故而其法人性带有明显的农户互助合作特征。笔者认为这个特性必然会给农民组织带来特殊的影响其一,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服务农民为原则;其二,农民组织在具体市场化过程中要独立承担责任,面对市场风险。











其次,特殊的人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治理机构、财务分配、责任担当、退社事宜等各方面都体现了合作和联合是合作社固有的特征。也就是说合作社一般说来是。笔者认为这种联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这种联合主要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以资本联合为辅,另一方面,农户联合需要依靠土地作为媒介具有强烈的地缘关系。这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人合性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普遍不发达、农民收入在平均水平之下,这种特性可以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对吸引不富裕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来说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当然,这种人合性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一旦广大农户看不到入社的实际意义,这可能导致合作社资本的流失,同时造成连锁反应,很难保证交易的安全,最糟的可能是使合作社死于襁褓之中。故而这种形式的组织实现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如何要让农户看到入社的意义。











再次,特殊的营利性。虽然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但是,从合作社本身来看,由于合作社的分配方式是按购销数量向社员进行利润返还这就要求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后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另外,从农民自身来看,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依赖个人力量在市场中获利,其参加合作社是为了使自己的专业生产能够在市场中取得强势的竞争力,推动专业生产进一步发展,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动机没有理由和公益性目的挂钩。故而,从这两方面看,合作社是农民参与市场博弈的一种组织形式,带有明显的营利性。







笔者认为这种营利性的确认赋予了合作社民商事行为能力,可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融入市场化运作中,成为农民组织化与市场化接轨的桥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营利性有其特殊性。他的营利必须建立在农民收入提高的基础之上,而并非自己组织本身的营利,这点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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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型组织是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了资本制度的优点,实现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他与上文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多特征上具有相似性,如他也具有法人性、营利性、人合性。但是不同在于他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出更强的资合性。











在股份合作组织中,农户可以直接以资金或其它生产资料入股,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担保公司入股。在这种组织中产权本身没有质的区别,所以农户行使股东权利是有产权保障的。此外,这种资合性很容易吸引很多涉农大企业入股其内,这给股份合作社带来更多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如在合作社内设技术服务部、原材料采购部门以及产品销售部门等专业性公司组织机构,并设立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积极搜集市场信息,并对其经营活动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具有很强的市场性特征为农户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提供系列服务,提高下游综合能力等。











笔者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对农民组织化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使得股份合作社更加规范,运行效率也更高效,追上工业企业组织的发展的步伐,便于与其接轨,从而保证更加稳定的市场交易。但是,其不利之处也是他优点之处,资合性往往也会使得广大无积蓄的农户望而却步。







(安根团队摘自吴小虎: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中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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