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1: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考点2:专利申请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其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职务发明创造
(1)界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权
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
(1)通过继承的方式:如果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2)通过合同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考点3: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考点4:专利侵权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 发明和实用新型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
假冒专利 |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提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
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产品 【提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 权利穷竭(权利用尽) |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在先使用(先用权制度) |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临时过境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考点5: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1.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2.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考点6: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提示】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考点7:商标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组合商标。
【提示】理论上,“气味”的确也可以具备识别性,但目前《商标法》未明确将其列入商标的构成要素中。
考点8:商标注册原则的基本规定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先申请原则
权利 | 授权规则 |
专利权 | 申请在先>自行协商 |
商标权 |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自行协商>抽签决定 |
考点9:商标合法原则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考点10: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有关措施
1.多类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审查时限:9个月且不得延长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考点11: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 | |
发明 | 12个月 | 12个月 |
实用新型 | 12个月 | 12个月 |
外观设计 | 6个月 | 6个月 |
商标 | 6个月 | 6个月 |
考点1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保护期限 | 能否续展 | ||
起算点 | 期间长度 | ||
发明专利 | 申请日 | 20年 | × |
实用新型专利 | 申请日 | 10年 | × |
外观设计专利 | 申请日 | 15年 | × |
商标 | 核准注册日 | 10年 | √ |
考点1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考点1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例如,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考点15:企业产权的公开转让
1.审批
(1)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受让方的确定
(1)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①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2)产生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转让价格的确定
(1)转让底价
①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②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付款期限
①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②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考点16: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 | (1)税收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转移性收入 ①上级补助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②下级上解收入 ③上年结余收入 (5)其他收入,如罚没收入、捐赠收入、规费收入 | |
预算支出 | 按照其功能分类 |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3)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5)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
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 | (1)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3)资本性支出 (4)其他支出 |
考点17:预算相关的各种批准
预算草案的批准 | 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准 | 决算草案的批准 | |
中央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 本级人大 | 本级人大常委会 | 本级人大常委会 |
乡、民族乡、镇 | 本级人大 | 本级人大 | 本级人大 |
考点18:预算空白期的支出安排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空白期”),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4.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考点19:预算调整
1.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考点20: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联方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考点21:政府采购方式
方式 | 基本含义 | 适用范围 |
公开招标 |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邀请招标 | 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只有接到邀请者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竞争性谈判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单一来源采购 | 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
询价 | 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考点22:公开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比考点还重要的话
1.做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确保自己能顺利考完试。
2.最后几天
(1)少做题、多看书
(2)少理解、多记忆
3.杜绝读朋友圈方式读题,稳稳读题,多多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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