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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的意义(下列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案例:2019年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从银行取得借款500万元,因A公司经营困难2020年还款时无法偿还,银行按照担保约定从我公司账上划走500万元资金。请问能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担保损失是不是资产损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同时文件又对于资产损失的原因做了分析,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案例中因担保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因为资产处置转让的损失,因此看起来似乎应归属于法定资产损失,毕竟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有了。


二、担保损失究竟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一直以来有三大原则:


第一原则是真实性原则,意思是说这事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第二原则是合理性原则,意思是说这项行为以及金额都是符合商业逻辑,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理性;


第三原则是相关性原则,意思是说这个事同企业经营必须有直接关联。


资产损失扣除依然要遵循这三个原则,担保损失的确发生,而且是按照担保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因此真实性和合理性看起来都没有问题。唯一的问题是第三个相关性,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也在第四十四条做了详细说明: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首先文件认为担保损失属于应收账款损失,但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就是相关性原则的解释,那么案例中损失能不能扣除一定要具体分析,担保是否同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相关,举几个例子:


1、如果我公司是为上游供应商提供担保,就属于材料采购相关;


2、如果我公司是为下游销售商提供担保,就属于产品销售相关;


3、如果我公司是同对方公司约定相互担保,个人认为可以理解为同融资相关。


如果担保纯粹因为帮忙,找不到业务上的直接关联,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在资产损失中的延伸分析


这个原则对于所有扣除项目都非常重要,必须能够证明扣除项目同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性才可以扣除。在资产损失中,还有一类资产损失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衡量和判断的,那就是债权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若干不能扣除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比如我公司将100万元借给老板的朋友张三,最终张三无力偿还,造成其他应收款损失,这种资产损失就属于第五小类“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论:


无论是担保损失还是债权损失,一定要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而最重要是看相关性原则。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损失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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