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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 | 酒店客房里的水和食物,财务这样处理,不就节税了

在出差住酒店的时候发现,酒店的客房里都放置着水、食物还有一些羞羞的东西一家酒店是免费提供的这些东西,另一家是使用就收费,不用就不收。


那作为财务的我,职业病就犯了,就思考这里面这税务处理有没有什么不同呢?



一研究,不同的地方多了。在营改增过渡时期,各地税局口径不一,现在已经统一多了,基本按照以下观点操作。


情况1:商品收费怎么办


商品收费分开核算,相当于把小卖部拆到每个房间里了,这种情况算兼营。企业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兼营是要怎么处理呢?一定要分开核算!


按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有100万税率6%的住宿收入,100万税率13%的销售货物,假如你没有分开核算,那就要从高,也就是都200万收入都有交13%的税。这就是从高!


那有些小白就不明白了,什么叫分开核算呢?分开核算就是你公司内部系统有两种收入分别的统计来源,账上有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如主营业务收入-住宿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房间商品收入。


开票就不说了,毕竟你也会这样子选,但是主要的是前面两个操作。


情况2:免费提供这些商品


税收规定上,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里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这一项销售行为里,又涉及货物,免费提供,没有单独剖离,明显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按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说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酒店显然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户,所以会按照(一般纳税人)服务业税率6%来计税。


那又有另一个问题:

房间里免费提供的商品要不要视同销售呢?


(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房间里的免费商品或住宿的免费早餐,都不是“白送”的,只是一个促销手段,已经含在你付的住宿费里头了。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在购进上述无偿提供的商品和其他耗用食材时,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呦!对降低整体税负大有好处!

(2)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所得税上也不用视同销售。就跟买一赠一的情况类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总共收了806元,收入是800元,客户喝了农夫山泉矿泉水两瓶,公允价值4元。

住宿收入为:800/(800 4)x800=796.02元

矿泉水的收入为:4/(800 4)x800=3.98元


借:银行存款 806

贷:主营业务收入-住宿收入 796.02

主营业务收入-房间商品收入 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不仅是住宿/酒店行业的要看,即使目前不干这个行业,你也应该多了解,跨行业的经验很多时候就是这么来的。


本文转自:会计头条原创栏目组每天学一点,如有问题,可联系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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