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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跨年了还能报销吗?会计人员应该怎样处理?

相信很多会计人员在实操过程中都能碰到这样的问题:业务人员拿来的发票跨年了,上年已经结账了,怎么办?建议公司领导强制规定发票跨年不得报销?这样行得通吗?有些人不理解。

实际上,业务人员跨年拿发票回公司报销很多也是无奈之举。举例来说,建筑公司,在山区等偏远地区施工,往往几十里甚至几百里地看不见人烟,很多时候发票不是那么容易能取得的,要去很远的地方请税务局代开,到了年底,工地还要留人值班看守,如果因为过年放假有人回公司还可以请人帮忙带上发票报销,如果回家的人跟公司不在同一地区,那么发票只能滞留在自己手中,成了跨年发票了。

那么,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类经济业务?

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看到上面的政策,我们应该明白,发票应该在当年报销,但根据实际情况,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可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当年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只要发票反映了真实经济业务并在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扣除范围之内,就可以据实入账扣除;

2、 当年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 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就要在汇算清缴的当年进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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