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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能报销使用吗?跨年费用怎么处理?

我们先来看两个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两则公告实际上是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解答,下面是我的解读:

第一则公告:企业在费用发生年度已经对费用进行预提。企业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已经归结到相应年份。那么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只要收到相关费用发票即可税前列支。

第二则公告:企业在费用发生年度未入账,即未将费用归结到相应年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次年收到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次年会计年度列支的。企业能做的就是:写说明,做上年度的汇算清缴更正申报工作。这是很繁琐的,一般企业不会采用。

总结以上:遇到年底费用发票不能及时提供的情况,一定先根据协议、合同或凭据提前告知财务相应金额。财务部门可以按照这些凭据将费用预提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提供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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