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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2015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信息如何查看)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3)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02


专用发票划线、划线、票面信息项不完整或不清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晰,不得压错;


发票单和扣款单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应根据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03


未正确填写买方全名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规定:


在日常检查之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名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税款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04


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1条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当买方为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当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之上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第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05


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和第41号;第1条规定,普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车辆编号和运输货物的信息。如果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06


提供建筑服务


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税务总局第23号和第41号;第4条和第40条;第三条和第41条;其中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之中应注明提供建筑服务的县和县e、 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41号;第五条规定:


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收到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额


07


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填写的房地产销售发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41号公告;第4条、第40条、第四条、第41条规定:


出售房地产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凭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有,应在发票的“货物名称或应税服务名称”栏中填写房地产名称和房产证号;如无房产证,可不填写;,面积单位应填写“单位”备注栏应注明该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08


租赁房地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41号;第4条和第40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表租赁房地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房地产的详细地址应在备注栏之中注明


09


未按规定开具的差异税发票


根据第(2)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4条,增值税发票不能足额开具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采用差额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的差异开票功能录入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和扣除额,系统将自动计算税额和无税金额,而“差异征税”将自动打印在备注栏,发票的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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