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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方圆原创税坛」纳税信用评价有关问题(118期)

纳税信用评价有关问题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随着税局征管能力的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纳税信用风险越来越大,影响也应越来越广,纳税人还是应高度重视纳税信用问题,人无信不立,企业也一样。本文结合总局之前下发的与纳税信用有关的法规,分析如下问题:

一、与纳税信用有关的法规体系

二、纳税信用级别分类及管理措施

三、如何评定纳税信用

四、不能评为A级和直接认定D级的情况

五、纳税信用的复评与修复


一、与纳税信用有关的法规体系

除31号公告外,与纳税信用有关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还包括以下6个: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 ),这是最基础的一个文件;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公告);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二、纳税信用级别分类及管理措施

根据40号公告,纳税信用级别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分类

纳税信用级别分成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纳税人。

(二)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B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四)C级纳税人的严管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五)D级纳税人的惩罚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所以,千万别成为D级纳税人,后果很严重。

三、如何评定纳税信用

按照40号公告及有关规定,评定纳税信用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一)打分时参考的信息

根据40号公告第10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二)打分的方法

根据40号公告和15号公告,打分的方法是设置一个最高的分值,如果存在有损纳税信用的情况,就按照相应的分值扣分。

如“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扣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扣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扣3分。”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和资格

根据40号公告,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但是如果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等情况的,不参加当年的评价。

(四)发布时间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四、不能评为A级和直接认定D级的情况

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最好,D级最差。尽管是通过打分,评定级别,但是A级纳税人,有不能评定的情况,也有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的情况。   

(一)不能评为A级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直接认定为D级的情况

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纳税信用的复评与修复

为保证客观公正,也为了促使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信用有复评与修复的程序。

(一)可以申请复评

根据40号公告,信用评级公布后,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二)37号公告规定的修复情况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三)31号公告规定的修复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了解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不是信用修复,而是严格遵循税法规定,争取被认定为A级纳税人,底线是B级纳税人,务必不能成为D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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