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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文件(湖南省普通标准住宅界定标准)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有认定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规定上述对象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规定更加切合实际。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有认定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延长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未成年人年限。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认定程序。规定必须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缩短了办理时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和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以及丧葬费的发放标准、途径和要求等。


认定特困人员,需对标以下条件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那什么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即: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什么是无生活来源?即: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财产”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此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四、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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