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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跨年发票?所得税可以这样处理

2022年已经到来了,很多公司存在跨年发票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乐悠小编这就跟你讲讲。


什么是跨年发票?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由于各种原因直到下一年才得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项目栏仍填写上一年度的费用。

2、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由于各种原因直到下一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项目栏只填写相关费用内容,未注明费用期限,容易混淆为次年费用。

3、另一方已在去年开出发票,因款项未全部付清等原因,推迟到第二年才给发票。



年末出现的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收入的时间?


根据我国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的,为收清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之日。


收清销售款项或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发货,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货物以赊销售和分期付款的形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发货的当天;

3、采用托收承付及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和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用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的当天,但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收清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接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转让之日:

(1)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设在同一县(市)有关机构的除外;

(2)投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将自产的货物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一些投资者;

(5)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年末的业务暂未取得发票,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暂时按照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最终结算中,应提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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