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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税务管理文书(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15版课后答案)

谈企论道


税收是国家之命脉。任何现代国家对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均予施之以“重典”。中国同样遵循这一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仅考虑虚开税款的数额的大小之因素,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害税收征管,轻则财产被剥夺,重则失去自由、甚至失去长期自由。更为具体的案例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等官方网站查询,慢慢品品其中个案滋味。


税收征纳其实是一场博弈。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升级迭代,税收征管机关涉税情报的搜集、分析能力日益增强,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为税收征管机关提供的强大支撑,征、纳双方力量之悬殊无需言明。面对如此博弈态势,作为博弈一方纳税人的企业,是对抗、一味对抗,还是合作、规则内合作?这是企业当下和未来在税务筹划道路的选择上都必须深度思考的问题。


在税收征纳博弈时,纳税人对抗大体上是两类:一是显性对抗,说白了就是公然逃税,常用手段通常不外乎“内外两套账、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费用、减少利润、做假(假业务、假发票、假凭证等)”。这些手段在大数据信息技术深度应用的当下和未来,渐渐失灵,甚至可以说是不堪一击。这种显性对抗的结果通常是补税、受罚、入刑。二是隐性对抗,即合理避税。其实,避税与逃税没有质的区别。税收法定,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合不合“理”之说。合理避税是一道伪命题。合理避税说穿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故企业在税务筹划道路的选择上,无论是表现为显性对抗的公然逃税,还是表现为隐性对抗的合理避税均应予以摒弃之。


企业在税务筹划应选择的道路是与税收征管机关规则内的合作,即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范围内合作,尤其是在大数据信息技术时代。


对抗是博弈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博弈的一切形式。合作也许会相融共生、各方共赢,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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