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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放心的税务筹划(湖北税务筹划)

一、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它们均是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每一个纳税年度收入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后的余额,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经营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5%,3-9万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500元,9-30万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元,30-50万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元,超过50万的,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第三、普通合伙企业实行的先分后税的办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筹划思路:


第一,正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实行的先分后税的办法交纳个人所得税。那合伙企业如通过新叫合伙人的方式,将会使每个合伙人分得的经营所得的基数降低,从而可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由于投资人新加的自已的亲属,所以不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及经营权、收益权,资产的处置权等各种权益。所以只是形式的问题,在实务中很容易做得到。


第三,当然亲属之间也可以通达协议的方式将权利义务约定下来,为后续的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作好相应准备。


三、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在武汉市江汉区开设了一家名叫楚天的餐厅,注册成的企业形式为合伙企业,由张三及其爱人李四为合伙人,预计该餐厅2019年经营所得为140万元,由张三与李四各平均分配股份,故张三及李四均取有70万的经营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张三在熟悉财税知识的朋友王五指点下,决定将其儿子张丰,女儿张凤也加作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权,也就是每个人都拥用25%的股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


第 一,原方案张三应交的税为70*35%-6.55=17.95万元,李四也得交17.95的个税,故投资净收益为104.10万元<140-17.95*2>.


第二、现方案,张三应交的个税为35*30%-4.05=6.45万元,其他三个均也得交6.45万元的个税,合计为25.8万元,故投资净收益为114.20万元<140-25.80>.


第三、两种方案,节税为17,95*2-25.80=10.10万元,这节税的部分,就是张三投资的多得的净收益.


四、本案例的重要启示:


第二、企业的税收,无论是什么税,均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所以节出的税就是利润,这也是财务人员能体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面,需要财务人员懂税法,懂业务,做好业财融合方案,以实现企业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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