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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征收分录(农产品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1.自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能否核定抵扣?


某公司从事白酒酿造,部分小麦等原料自大宗商品市场购进,销售方不一定是农产品生产者,该部分进项税额能否核定扣除?


答:根据下列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且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税〔2013〕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从未有限制一定自农业生产者购进方可核定扣除的规定。


财税〔2012〕38号规定:“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不相干农产品是否核定扣除?


某公司主营食醋生产,兼营辣椒粉、五香粉等调料生产,该省食醋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但辣椒粉等未纳入,则兼营业务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该公司属于食醋核定扣除一般纳税人,但根据该规定,尽管其购进的辣椒等农产品未用于生产食醋,但其进项税额均根据核定扣除办法抵扣,且属于3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情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依法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




3.核定抵扣取得不合规发票是否转出?


某公司是植物油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方法。该单位收到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8月份认证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业发票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则上述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不能抵扣如何计算转出?


答:首先需要判断该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农产品。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根据38号文第三条“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之规定,该公司可以抵扣该专票进项税额。如果抵扣的,且据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额作进项转出,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未抵扣的,无需转出。


如果属于农产品,则该专用发票即使认证,也不得作为一般专票申报抵扣。如果抵扣的,属于重复抵扣行为,无论是否是失控发票,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如果未抵扣的,核定扣除抵扣的依据本身并非专票,未取得任何发票均可核定扣除抵扣,何况取得不合规发票,因此不作处理。




4.核定扣除下转售农产品如何抵扣?


生产企业购入棉花用于生产棉纱,根据该省规定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生产企业外购棉花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直接对外出售,该如何缴纳和申报增值税?


根据38号文下列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扣除率是13%、11%还是10%。




5.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增值税方面,虽然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取得发票,但企业所得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规定,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因此仍需取得农产品发票,只是在取得发票时不再需要考虑专票、普票、税率等问题,均可。




6.销售副产品的如何核定扣除


某公司从事植物油生产销售并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生产大豆油的同时产出副产品豆粕饲料并销售,豆粕饲料这块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据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饲料属于增值税应税饲料,相应可以抵扣税额。据38号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抑或成本法,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或者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之规定,你公司可以根据每单位重量大豆产出主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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