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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买进项票抵扣增值税?违法!合规经营才是正途

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依法纳税,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遵守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担任北京某科技创新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通过扩大进项支出的方式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查,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9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6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母亲名义成立了一家科技创新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咨询、机械设备销售等业务。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不景气,徐某某竟想通过增加公司进项支出成本,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国家税款。


孙某是徐某某过去在电脑城认识的销售人员,了解到徐某的“歪心思”后,二人一拍即合。他愿意帮助徐某某开具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要徐某某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即可,并将同样愿意以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武某介绍给徐某某。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孙某、武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以公对公的转账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余份,票面金额达710余万元,发票税额为90余万元。


案发后,徐某某家属已经代为补缴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涉案人员孙某、武某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检察官提示


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作为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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