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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深圳青云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视监管》专栏


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Commenda)演变而来的有限合伙制度,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仍焕发着勃勃生机。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有限合伙制在2007年6月1日首次被引入《合伙企业法》,后广泛运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控制权收购等实践中。其不仅确认了基于协议的控制权实现方式,而且解决了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等问题,为股权投资翻开了新篇章。


得益于有限合伙架构在风险隔离、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多层嵌套等方面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近年在资本市场非常活跃,比如上市前战略投资入股、成立股权激励平台,参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都有有限合伙的身影。


独特的制度优势让有限合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的“宠儿”,然而,在与上市公司结合的过程中,“灵活”的有限合伙制度有时也会成为市场潜在的“风险”来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合则两利,斗则俱伤


近年来,一些有限合伙平台被应用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据Wind统计,截至2020年底,75家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后,控制权是绕不开的话题。《公司法》的控制权逻辑是以持股比例或表决权为基础,而《合伙企业法》的控制权逻辑强调GP的一元主导型,淡化资本对企业的控制。


因此,从立法本源看,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关于控制权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中的问题表现也较为突出。比如是否混淆GP经营管理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关系、将LP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初衷以及有限合伙的运作模式相悖、如何区分GP与LP之间权责边界,如何保证有限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等。


而要避免上述争议,则需要贯彻“合”这一理念。“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石,对于组织架构更加松弛、组织运行更加灵活的有限合伙企业来说更是如此。GP与LP之间,“合”则两利,“斗”则俱伤。


在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合”不仅关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更关乎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随着有限合伙企业中搭建嵌套层级增多,背后的GP与LP间利益平衡难度系数将呈几何倍数增加,特别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如何实现快速退出方面,往往容易出现分歧。


例如,汇源通信控股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惠富骐骥的GP汇垠澳丰在推动重组方面进展缓慢,历经9个月推出一份典型的“三高重组”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惠富骐骥LP的劣后级提议要求召开合青云伙人大会并更换GP,引发市场对公司控制权是GP还是LP的质疑。


此后,汇源通信出现多方举牌、股东之间相互举报、大有限股东假要约未果、股东与股东、高管司法纠纷等一系列股权争夺事件,为有限合伙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高杠杆之福祸两依


有限合伙企业还有一个特点是方便多层嵌套。


阿基米德曾经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地球。”古语云“四两拨千斤企业”背后也是杠杆原理的运用。杠杆原理已经渗透到生活、科技、商业等方方面面,上市公司经营杠杆,财务杠杆运用得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杠杆”本身是一个中性词,但加“高”后,风险也随之而至。


在有限合伙制度的运用中,加入一层合伙人结构之后,可以突破单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50人的限制,具有投资杠杆属性更强、员工激励范围更大、嵌套嫁接结构化产品更加方便、实际出资人信息更加隐蔽等优势,但滥用也会带来诸多麻烦。


实践中,个别合伙企业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私募等多种杠杆资金的相互叠加、层层嵌套,以少量自有企业资金撬动规模巨大的杠杆资金,用以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重大资产并购重组借机将旗下关联资产以高溢价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套利,可能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多种问题。


还是以汇垠澳丰为例,其以GP身份与三个资管计划形式的LP分别组成三个有限合伙企业,在2015年底至2016年7月的半年多时间内,用201万元的出资撬动47亿元的杠杆资金,控制了汇源通信、融钰集团、万家乐(后更名为深圳顺钠股份)三家上市公司。


汇投资服务垠澳丰试图主导各上市投资服务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但是,三家公司的重组之路一波三折、屡屡折戟,上市公司股价大涨大跌、控股股东股份平仓冻结,控制权再次变更,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其中,蕙富博衍(有限合伙)控股万家乐之后,以高溢价收购关联人陈环控合伙制的浙江翰晟60%的股权,业绩对赌期内浙江翰晟累计实现净利润-7.18亿元,与业绩承诺的2.16亿元相差甚远。后因浙江翰晟涉嫌草根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陈环被批捕,公司对浙江翰晟6.29亿元预付账款资金流向存疑,自身生产经营也遭受重创。


“穿透”迷雾露真容


控制权问题的实质是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权责边界明确;高杠杆问题的实质是资金结构是否合理,不同资金来源汇聚在一起是否推高杠杆倍数。


而有限合伙架构因涉及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纷争盘根错节,普遍缺乏充分信息披露动力,甚至不排除还有“浑水摸鱼”等现象,对投资者决策以及信息披露监管都是不小的挑战。


要想拨开合伙迷雾识别风险合伙架构背后的风险,也并非没有“良方”——“穿透披露”便是一件重要法宝。在制度层面,监管层已针对有限合伙架构事项制定了相应规则,明确了穿透披露原有限则。


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青云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的有关协议安排等。在IPO、再融资等事项也有类似要求。


日常监管层面,则重点关注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最终出资人、内部协议安排、运作机制等内容是否披露清楚,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其实,所谓合伙,简单理解就是“合在一起、成为一伙”。有限合伙制度以契约精神为纽带,收购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深圳结合起来,构建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特殊架构,在组织形式、治理结构、收益分收购配等制度设计和运行更加富有弹性和灵活性,大大提高了人干事创业的激情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可以说,契约精神、合伙干事的信念是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核心,但必须将稳健投资的理念、透明公平的信息披露内化吸收,与资本市场基本内涵相匹配,才能在资本市场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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