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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农产品免税政策(农产品种植免税政策)

按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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