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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2011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中小微企业判别:主要分为三大类行业,各自要求有所区别: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类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类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两类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税收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判别:根据年销售额进行划分,对于不同时间成立的企业计算销售额的方法有所不同。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存量留抵税额


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小微企业判别:分为三种情况判断增值税销售额(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四、江苏省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已到期)、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1. 对苏工办〔2019〕73号文件规定范围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已到期)


2.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0]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中小微企业判别: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分标准不同,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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